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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差异主要就是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的思维特点所决定的。
根据自然法理论,权利是一种客观独立的存在之物,"为什么我们不应该假设,即使在没有人认为某人享有或在没有人能够证明他享有的时候,他可以享有某种权利?" 如果权利具有客观性,那么,根据权利判决案件,就可以获得客观的正确性。"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而这种态度就是建构性解释的态度。
实际上,真理并无古今中外之分,学术研究也不应以"有用"作为判断标准。(4)如果规则违背政策,却符合原则,那么,在审判中,该规则的有效性应得到确认。在美国,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中。与上述美德不同,整体性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几点。许多原则不是存在于制定法中,而是载于由法院所形成和发展的普通法中。
其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点,看似公允,但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就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团体。对于失业者的补助,可以采取支付失业补偿金的形式。近年来,一些真正实行民主选举的农村,村内事务的管理民主化程度较高。
然而,一些地方领导利用手中权力,对媒体监督横加干预,要求当地媒体报喜不报忧,对于媒体的内容事先严格审查,对于他们认为是暴露"家丑"的有关揭露权力腐败的新闻极力阻挠和禁止。如果说那里对权力也存在某种限制,通常不过是"祖宗之制"、"先人之教"或个人良知之类柔性约束。每当改朝换代期间,都是社会动乱和秩序混乱之时,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媒体监督是群众监督的特殊形式。
在非民主型法治中,虽然也强调法律的重要地位,把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治道,但那里总存在着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威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为了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国家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和相关的法律,界定表达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与诬陷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废除事先审查的行政干预,使媒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对法律负责:构成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
现实中,抱有这样"官"念的掌权者仍然大有人在。各种媒体在监督在揭露和惩治公共权力腐败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另外,公社地域小而人口少,便于实行古希腊雅典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制。例如美国的"水门事件"等许多政治丑闻不是由专门的监察机构发现的,而是由记者揭露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同时,如果所有公共权力部门的掌权者都能有纯净的道德和高尚的人格,能够做到良知自觉和良心自律,能够做到公正廉洁,不存私心,不谋私利,不讲私情,那么,权力制约则是多余的了。它们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更多的物质条件,并通过正当程序法律机制为自由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虽然不乏圣王、贤君,例如有传说中的"三代盛世",也有载于史册的"贞观之治"、"文景之治"以及"乾嘉盛世"。
二、法治社会注重公共权力制约 历史上,曾经存在各种治理社会的治道:有凭君王意志而号令天下的人治。他认为,存在三种合法的权威形式:一是传统型权威。
与其要权力不受制约下的高效率,不如要权力受到制约下的低失误。这种"精神"与"物质"的简单二分法,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制度建构的重视。
在现代社会,世界性的世俗化过程大大削弱了宗教的权威,在世俗化的国家试图实行"神治"已不再可能。否则,良好的制度也可能被扭曲变形。二是在法治的价值导向上,许多地方和行业"依法治X"的口号,过于侧重上对下的统驭、管理和制裁,突出强调公民要守法,对于如何以法律规范公共权力,运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则往往是轻描淡写,语焉不详,甚至避而不谈。伴随表达自由日益受到保护和大众传媒技术(其中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在一些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媒体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已有成为"第四权"的趋势。因此,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敢于以外行冒充内行,善于强不知为有知,似乎手中有权便握有了万能的"魔杖",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②现代的宪政实践反复证明了孟式的这一"处方"行之有效。他认为,在实行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只能是理性的法律。
不管哪种实行民主制,其要旨在于权力来源于人民。经验表明,公共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因为大多数掌权者都想要扩扩张自己的权力。
严惩的目的在于使掌权者不敢腐败,看来这种思路过高估计了惩罚的威慑作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历史。
这与我们的思路有关,我们在谈论"文明"时,只讲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不讲制度文明。但是,实际上,人性是弱点的,道德完人即便存在,也是凤毛麟角。其中器物属于物质范畴,观念可归之于精神范畴。正式在此种意义上,鲁迅才指出:"轿夫如果能对坐轿的人不含笑,中国早不是现在似的中国了。
鉴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恶宪",南非先前确认和维护种族隔离的宪法,现代法治还要求宪法本身也必须是良法。编者按: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二辑,后修改并收入高鸿钧教授的《现代法治的出路》一书时。
因为人治下能够创造奇迹的权力,也足以制造灾难。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性权力制约机制,时间一久,权力便开始膨胀,最后直至走向暴政。
否则,代表的参政、议政积极性无论多么高高涨,也会因缺乏相应的能力而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的普通一员,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旧时官吏。
监督和制约往往以明确的分工为前提,虽然同一机构的组织在内部存在监督和制约关系,但是,这种监督和制约远没有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来得更有效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与公共权力之间具有一种简单的正比例关系--公共权力越强大,越无所不能、无处不在,社会秩序就会越有效得到维护。最后,现代法治不仅重视形式公平,而且还关注实质公平,至少应限制实质不公平。但令人遗憾的是,苦口婆心的教化并没有能够遏制官场腐败的势头。
(四)权力无制约则无秩序 公共权力的存在和发展,很大程度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之需。"①套用梅特兰的话则可以这样表述:虽然我们埋葬了传统"官"念,但它仍然从坟墓中统治我们。
现代的政治民主化是对古代专制极权体制的颠覆。不过,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体制也多种多样,远不是三权分立所能概括的,如英国实行的就不是三权分立体制。
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他们。为了防止掌权者通过立法扩张权力和谋求私利,现代法治同时要求一切法律(其中特别是行政法律或地方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否则,其法律便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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